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

何兵:“七条微博案”的法律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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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七条微博案”的法律分析

何兵

浦志强律师因为“七条微博,六百余字”,被控两罪——“煽动民族仇恨罪”和“寻衅滋事罪”。社会各界尤其法律界,极其关注。国际社会一直在跟踪本案。本案能否严格依法判决,直接关涉国民对法治的信心和中央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行,关涉到我国的国际形象。笔者不揣浅陋,试析此案,求教于大家。

一、煽动民族仇恨罪

  起诉书称,被告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,利用多个新浪微博帐户,粉丝共计13万余,“借助云南昆明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等,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,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系,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,破坏民族团结。”

法律依据是刑法249条:“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此罪名下,涉及四条微博,试析如下: 

(一)对于言论,能否无限追诉?

控方的方法是:将被告在长达“两年零四个月”时间内,针对完全不相干的“三个事件”发布的微博,在一项“煽动民族仇恨”的罪名下,揉合成“一起”严重的犯罪行为,从而满足法律条文中“情节严重”的要求。这种指控的要害是,如果控方可以不受限制地将网民就同一主題,在不同时期发表的评论“揉合在一起”,则网民在不同时期内发布若干批评政府的言论,就可能被人为地“接连在一起”,构成“情节严重”的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。此判例一开,网民中构成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”的,不知凡知?

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

徐潜川:在浦案中被“作证”是怎样一种体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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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浦案中被“作证”是怎样一种体验?
徐潜川丨文
我曾经在《财经》杂志社做过记者,以下这两篇文字写于大概一年前,记录的是我两次被警方“询问”的过程。本文所涉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”,是浦志强被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四个罪名之一,公诉时己被拿掉。本案涉及《财经》《新京报》《南方都市报》诸多记者,但我所描述的仅限于我个人,不涉及其他同仁,特此以告。


姓李的给我丢下了最后一句话:我们下次找你,就不是协助调查,而是找同案犯了。这是2014年5月19日23点,北京市西城区皁外派出所。当天下午,我被公安带走7个小时,“协助调查”浦志强律师和屈振红律师涉嫌非法获职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。

1:快递

5月19日下午3点多,我接到一个电话,说我有一个快递,请我去单位楼下招商银行门口去拿。单位所在的写字楼禁止快递上门,楼下的招商银行门口是快递集散地,我因此没有怀疑,走下去取快递。

到了楼下,有三个男子迅速挤了过来,对我闪了一下工作证,说,我们是市局的民警,有事情要向你了解。我问他们:你们现在是什么程序?协助调查还是传唤?他说,协助调查。我说,那么我有权利打电话告诉我的家人。他嘴上说不行,然后动手拿走了我的手机,一左一右拖我进了一辆黑色轿车。

三人在车上联系了最近的派出所一一皁外派出所。进门,三人告诉值班民警,要借询问室一用。民警看了证件,小声嘀咕,国保大队的,问三人:要不要找一个保安陪着你们?三人连连摆手,不用不用。

我们先在一间写着“此室禁烟”的办公室停留。其中一个公安抽烟,问我抽不抽。我指了指禁烟的标记,他笑一笑,说那有什么关系,然后自顾自把烟点上。另外一名公安给我出示了一份询问证人通知书,上面写的事由是屈振红等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。这个在脖子上套着一圈黄粗项链的公安说,你对屈振红等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什么看法?他在“等”上加重了咬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