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七条微博案”的法律分析
何兵
浦志强律师因为“七条微博,六百余字”,被控两罪——“煽动民族仇恨罪”和“寻衅滋事罪”。社会各界尤其法律界,极其关注。国际社会一直在跟踪本案。本案能否严格依法判决,直接关涉国民对法治的信心和中央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行,关涉到我国的国际形象。笔者不揣浅陋,试析此案,求教于大家。
一、煽动民族仇恨罪
起诉书称,被告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,利用多个新浪微博帐户,粉丝共计13万余,“借助云南昆明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等,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,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系,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,破坏民族团结。”
法律依据是刑法249条:“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此罪名下,涉及四条微博,试析如下:
(一)对于言论,能否无限追诉?
控方的方法是:将被告在长达“两年零四个月”时间内,针对完全不相干的“三个事件”发布的微博,在一项“煽动民族仇恨”的罪名下,揉合成“一起”严重的犯罪行为,从而满足法律条文中“情节严重”的要求。这种指控的要害是,如果控方可以不受限制地将网民就同一主題,在不同时期发表的评论“揉合在一起”,则网民在不同时期内发布若干批评政府的言论,就可能被人为地“接连在一起”,构成“情节严重”的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。此判例一开,网民中构成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”的,不知凡知?